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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似抄襲他人作品?!        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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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03:28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30-6-2012 16:24 編輯

一看都知啦...
樂古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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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23:54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30-6-2012 16:24 編輯

http://www.nakuz.com/bbs/viewthr ... 7478&extra=page%3D1

我已經投訴樂古
並已通知有關論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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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42:46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30-6-2012 16:44 編輯
好想知會點做@@
自由萬歲 發表於 30-6-2012 16:41



   有關論壇可以提起訴訟控告樂古侵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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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45:03 | 顯示全部樓層
你覺得人地會申請左版權咩-__-
maxycy 發表於 30-6-2012 16:44



   http://www.ipd.gov.hk/chi/pub_press/publications/hk.htm
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。在創作完成後,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。版權與專利、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,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,也可受香港法律保護。事實上,香港不設有官方註冊處為版權作品註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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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50:55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30-6-2012 16:55 編輯

香港法例528章 《版權條例》第2條 版權及版權作品
(1)        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─
(a)        原創的文學作品、戲劇作品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
(b)        聲音紀錄、影片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;及
(c)        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。
(2)        在本部中,“版權作品”(copyright work)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。
(3)        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(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),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。

香港法例528章 《版權條例》第177條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
附註:
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─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
(1)        如作品符合以下條件,則有版權存在─

(a)        作者符合第178條所列的資格規定;或
(b)        該作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;或
(c)        如該作品屬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,該作品自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或發送。
(2)        如某作品曾符合本分部或第182、184或188條(政府版權、立法會版權或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)所列的資格規定,則該作品的版權不會因任何其後發生的事情而停止存在。 (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)
http://www.ipd.gov.hk/chi/pub_press/publications/hk.htm
何謂版權

一般而言,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,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(如書籍及電腦軟件)、音樂作品(如創作樂曲)、戲劇作品(如舞台劇)、藝術作品(如繪畫、髹掃畫及雕塑品)、聲音紀錄、影片、廣播、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、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,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。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,也受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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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52:09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30-6-2012 17:28 編輯
只要5係完全一樣
我覺得冇侵犯版權
仲有你起生活百科到d帖呢
咪又喺抄??你係咪侵犯版權呀?? ...
5567 發表於 30-6-2012 16:48



   香港法例528章 《版權條例》第2條 版權及版權作品
(1)        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─
(a)        原創的文學作品、戲劇作品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
(b)        聲音紀錄、影片、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;及
(c)        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。
(2)        在本部中,“版權作品”(copyright work)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。
(3)        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(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),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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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發表於 30-6-2012 16:56:56 | 顯示全部樓層
要似乎你起邊到copy返呢有冇link睇下呀
5567 發表於 30-6-2012 16:55



   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chi/index.htm
自行查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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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發表於 30-6-2012 17:00:27 | 顯示全部樓層
講緊你d帖
5567 發表於 30-6-2012 16:57



   唔清楚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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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發表於 30-6-2012 17:03:35 | 顯示全部樓層
自己邊到copy都5清楚唉
5567 發表於 30-6-2012 17:02



  一個帖子可以經過很多重轉帖
本人唔清楚有關帖子的來源。

只是清楚本人在其他論壇轉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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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#
發表於 30-6-2012 17:21:35 | 顯示全部樓層
提提你
有關帖子屬於版權條例內的「文學作品」及的「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」
即是528章第2(1a)及(1c)條 ...
Nuoer.S 發表於 30-6-2012 17:12

感謝提示

   已將不清楚來源之帖子刪除,及已將清楚來源之帖子加上來源
另外,
何謂"排印編排"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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